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

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

业务介绍
根据海关总署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20年129号公告),办理化学品进出口时,需要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实施检验,明确化学品的危险种类,同时还应提供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》等材料。
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》分为两种,分别为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》(TDG分类)及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》(TDG+GHS分类)。
 
参照标准
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报告 规章范本》(第二十三修订版)
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(GHS)》(第十修订版)
《危险品规则》(DGR)(第 65版)
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(2015 版)
国际海事组织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(2022版)
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(2022 版)
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》JT/T 617-2018
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》如需加急,请联系客服人员 137-5135-9673
 

注意事项:
1、信息填写注意事项
(1)“货物名称”必须填写具体的物质/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,如有具体的型号和规格参数,建议同时体现在名称中,例如:乙醇75%,但不能仅填写产品代号、型号或规格代码等。
(2)对于有机颜料类产品(绘画用丙烯类颜料除外),“货物名称”必须填写颜料的商品名称或CI 通用名称,例如:颜料黄 154。
(3)“货物生产厂家”和“委托单位”必须如实填写,报告一旦出具不予更改。
(4)委托单位应尽可能提供送检样品的“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”(简称“MSDS/SDS”)。
(5)委托鉴定申请表中带*均为必填项,委托单位未填写或错填将导致委托无法接收或鉴定结论有误,由此造成的取件时间延长、报告错误、产生额外费用等均由委托方承担。
2、送检注意事项
(1)样品送检量:申请不含GHS报告,固体样品一般要求送检30克,液体样品一般要求送检20毫升;含GHS报告,固体样品一般要求送检200克,液体样品一般要求送检200-300毫升。部分样品经接收测试后,需要通过追加试验才能排除危险性时,会联系客户额外提供样品(例如自发热试验需样品1kg,氧化性固体试验需样品200g,金属腐蚀性试验需样品3.5L),此时相关人员会另行通知。对于额外提供的样品,再次送样时应在样品包装上标明委托编号或预约号、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等。
(2)为了便于核查,我司将对来样进行保留,不予退还。如送检样品特别贵重,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需退还,必须在“委托说明”中写明需要退还样品,并自行上门取回。
(3)委托单位必须保证送至我司的样品及资料与实际的出运货物相一致,如有不符,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均有委托单位自行承担。
❖ 其他注意事项:
1、由于危险品运输规则的每年更新,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》的结论可能每年不同。由于运输方式的差异性,会有同一样品结论不同的情况。
2、如果委托方在检验中途取消检验,不含GHS分类报告须付¥300试验费用;含GHS分类报告须付¥1000试验费用。
3、如果委托方送错样,或送假样,一经发现,除须另行送样外,不含GHS分类报告须付¥300试验费用;含GHS分类报告须付¥1000试验费用。
4、支付鉴定费用时,建议使用公对公转账的方式,或者现场现金支付。如果个人转账,或代其它公司汇款,必须说明委托单位名称。